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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2003年第50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征税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行期限自2003年9月23日起为5年。
鉴于该案的类似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表示同意,商务部要求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后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公布2003年第75号公告,要求自2004年1月14日起完全恢复征税反倾销税。
完全恢复征收后,由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再次发生实质变化,商务部于2004年5月17日公布第22号公告,要求对之后征收的必要性展开审核。经调查,商务部公布2004年第53号公告,要求自2004年9月10日起,终止实行该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税期限和价格允诺的遵守期限不多达5年;但是,经审核确认中止征税反倾销税有可能造成低价和伤害的之后或者再次再次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税期限可以必要缩短。 2008年1月15日,商务部公布2008年第2号公告,警告国内产业冷轧板卷案所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23日中止,并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的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中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明确提出月期终审核申请人。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并未接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的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明确提出的期终审核申请人。同时,商务部要求不主动对该案发动期终审核。 鉴此,商务部要求自2008年9月23日起中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实行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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